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社科类社会组织:
现将《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3年1月1日
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创新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我市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不断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海南省、海口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经市社科联批准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审核登记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科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社科联有关规章和社会组织章程。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社科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服务。
第四条 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须接受市社科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市社科联是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市社科联的职责是:
(一)负责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科类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科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密切联系社科工作者,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设社科工作者之家;
(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切实履行培根铸魂使命;
(四)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政策研究、舆情引导、社会调查、课题计划、学科建设等,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发挥好智囊团和思想库的作用;
(五)组织社科工作者开展理论创新,参与学科发展有关的研讨和咨询服务,加快社科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六)推荐优秀成果,举荐社科人才,发现培养杰出社科人才和创新团队,发展壮大社科队伍;
(七)开展市内外社科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促进海口社科界与市内外学术组织及社科工作者的交流合作;
(八)管好用好社科工作平台,使其成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优秀传统文化、推介学科前沿成果、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主阵地;
(九)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拓展公共服务职能;
(十)发展、参与和支持符合社会组织章程,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积极推进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
(十二)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管好、用好会费和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其他经费。
第三章 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由市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具备市社科联社会组织成立的相关条件,经市社科联审查批准同意后,按相关要求报市民政局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颁布的社会科学学科分类的独立学科标准,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服务范围;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至少有3名或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或影响较大的学科带头人为主的研究团队,理事会成员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代表性。
4.理事长(会长)需在学科领域具有权威性、学术影响力和代表性。发起人一般兼任第一届理事长(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熟悉本单位业务,有协调策划能力,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住所;
7.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8.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9.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0.理事以上成员中须有3名以上为中共党员;
11.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社会科学研究范畴,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服务范围;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其中国有资金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有必要的场所;
6.理事以上成员中须有3名以上为中共党员;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须在理事会通过1个月内报市社科联,并按要求提供变更相关材料,经市社科联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变更章程、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负责人、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报市社科联,并按要求提供变更相关材料,经市社科联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章程等事项,须在理事会审议通过15日内报市社科联,并按要求提供变更相关材料,经市社科联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条 非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市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应具备市社科联社会组织相关条件,并按要求提供变更相关材料,经市社科联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注销。社科类社会组织需终止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在市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社科联社会组织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四章 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规范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社科联学术学会部具体承担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指导:
(一)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活动管理:
1.社科类社会组织组织召开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须事先将活动的主要内容、研讨主题、时间、地点、规模、经费预算及来源,邀请专家、学者及市以上领导名单等有关情况于会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市社科联报备。召开国际学术会议,还须事先将邀请的境外专家、学者和嘉宾名单及其各自的情况向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备。
2.社科类社会组织召开30人以上的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科普咨询等活动,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规模、主要内容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周内向市社科联书面报备。
3.社科类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杂志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应按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所办刊物要加强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努力提高刊物质量。
4.社科类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5.社科类社会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二)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建设:
1.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完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坚持民主办会,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2.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从严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在社会组织中的任职,党政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加强党组织建设。正式党员不足3 名的单位,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产业相关、活动方便”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 个,同时要着力解决“联而不活”“联而不合”等问题。对规模较大、员工较多、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且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通过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等方式,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服务、组建群团组织开展工作等方式,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
4.社科类社会组织必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意识形态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第十三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考核评估: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社科联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社科联社会组织根据考核评估办法进行自评,市社科联根据社科类社会组织自评的结果和申请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向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通过对社科联社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跟踪评估,促进社科联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把评估结果作为社科联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承接政府职能或购买服务项目的一个重要依据。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科联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第十四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奖惩:
(一)市社科联按年度对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社科类社会组织优先予以项目支持。每年择优上报全国大中城市社科联工作会议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社科类社会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作指导时,市社科联将对其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评优和参加有关活动资格、暂停扶持、降低年检前置审查评定等级直至建议注销的处罚;
(三)实施市社科联社会组织约谈制度。社科类社会组织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履职不力、组织涣散,或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问题等情形,市社科联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四)社科类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社科联有权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按规定程序,建议登记管理部门对该社会组织注销登记。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等领域发生重大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有效整改的;
3.严重违反《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4.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能自觉服从市社科联管理,不能积极参与市社科联组织的有关活动,受到书面警告1年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5.连续2年或者5年内累计3次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社会组织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连续1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延期1年以上不能正常换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事项、未尽事宜,若中央、省委、市委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口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