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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化解目标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创新研究》成果简介

作者:宋寒亮文章来源: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点击数:更新时间:2025-10-15 15:17

一、主要内容

化解风险是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首要目标。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风险具有“太关联而不倒”和“太迅捷而难防”的新表现,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需在透析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本质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监管模式,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的具体制度措施。穿透式监管于“事实发现”层面转变监管理念,透过金融产品的外在表象看到其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内在本质,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性,我国应在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平台市场准入标准设置、穿透式信息披露规则设置、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征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彻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主要创新点

第一,详细地论证了穿透式监管模式运用于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这一分析正是建立在近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实践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决定了穿透式监管模式创新性地运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意义。第二,创新性地提出“四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在我国已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的“三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本文提出的穿透式监管模式,提出了增加社会监管资源的“四位一体”的立体式风险防控体系。第三,创新性地提出差异化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本文以穿透式监管理念为指导,针对虚拟货币、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等不同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风险成因、风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方面的差异,提出了差异化的市场准入标准。

三、学术价值

本文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提供理论依据,并为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围绕“注册制”改革的法律制度研究是我国证券法学界近年也是未来几年的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而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如何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发挥其最大价值,成为“注册制”改革夯实法律基础的理论研究的难点之一。本文以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为研究对象,力求以此作为切入点,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之间寻找平衡,为我国证券法律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四、社会价值

第一,在央行提出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总体目标下,本文可为立法机关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较有针对性的参考。第二,鉴于相关立法暂付阙如,本文亦可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提供指导。第三,本文对于互联网金融运营中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可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运营和防范法律风险提供较有实际价值的实操指导。

作者:宋寒亮

(该成果获得海口市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研究报告类二等奖)

来源: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辑:宋寒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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