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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章来源: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点击数:更新时间:2023-07-07 14:19

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高校、科研院所,各相关单位:

《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经我会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3年7月4日



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课题)的管理工作,鼓励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市社科课题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切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全面负责课题管理,市社科联学术学会部承担具体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市社科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市社科课题。

第二章  选题与申请

  市社科课题的选题,主要以我国、我省别是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加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研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发展规律,不断推出精品力作,构建更具活力和特色的海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

  市社科联定期发布课题研究导向,申请市社科课题,选题应在研究导向范围内设计、确定。

  市社科课题分重大课题和常规性课题。课题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不断完善。

(一)重大课题是指根据政府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或者政府的直接要求和安排,采用招标、委托研究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承担重大课题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常规性课题是指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自筹课题,对课题申请人不做职称和职务要求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海南省工作的社科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规定均可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市社科课题。

  社科课题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常规性课题负责人只能申请一项课题,且作为课题组成员只能一项其他课题的申请,其他人员以课题组成员身份最多能项课题的申请。在研社科课题以及近三年内被撤项的社科课题负责人不能申报

申请人可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省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社科课题。

  申报社科课题必须按要求填写《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下称《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中的《论证活页》不得出现课题申请人及其成员的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申报者信息的背景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它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课题申请书》和《论证活页》中予以说明。

一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送交市社科联学术学会部市社科联学术学会部审查课题申报资格,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

 

第三章  评审立项

十二  社科联在课题评审前,根据课题申报情况和经费预算总额,确定各个学科、各类课题的立项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申报课题的学科分布、研究领域等情况,从“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担任评委,按照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课题评审工作。

十三  立项课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对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指导作用,能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三)课题负责人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四)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预期成果形式与计划完成时间与课题设计内容相适应

(五)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十四  市社科课题经过资格审查、匿名初评、匿名复评、社科联党组终审个环节,评定立项课题。

(一)资格审查:市社科联学术学会部根据本办法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初评。

(二)匿名初评: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实行评分制。评审专家参考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标准、根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然后按分数从高到低推荐入围课题参加复评。

(三)匿名评: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专家对入围课题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立项限额,研究确定拟立项的课题。拟立项的课题需要获学科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参评成员的赞成通过。对拟立项课题,由学科评审组签署推荐意见,评审组组长签名。

(四)社科联党组终审采用会议方式,经过充分的民主评议,在综合统筹的基础上审定立项课题。

十五  市社科课题评审严格实行回避制度。申请本年度课题的学科组专家,或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学科组专家,均不得参加该类课题评审。

十六  评审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示之前,不得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  经评审拟立项的课题,市社科联将在“海口社科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资助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科联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市社科联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如存在问题则进一步处理。

十八  获得立项的课题,由市社科联发布课题立项通知,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社科联签订《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合同书》(以下称《合同书》)。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合同书》中的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合同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章  课题管理

十九  为保证课题研究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一)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二)课题承担单位要将社科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二十  社科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课题研究过程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十条的规定,确有事项需要变更的,课题负责人须填写《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变更事项报批表》(下称《报批表》),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市社科联审批(备案)

二十一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联审批,市社科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五)延期半年以上(含半年);

(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七)中止课题研究;

(八)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

上述第(一)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委托书》,以及新负责人的《承诺书》;第(四)项变更须有新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五)项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十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审批事项及时报市社科联备案。

(一)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主要成员;

(二)延期不超过半年;

(三)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二十三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联审批,撤销课题立项。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社科课题。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性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三)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四)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六)临近计划完成时间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

(七)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研究任务;

(八)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

(九)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

(十)严重违反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章  经费管理

  

二十四  社科课题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由社科联分配使用,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十五  课题申请人在申报社科课题时,必须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按照社科联公布的课题经费资助额度,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支出科目)编制预算。课题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单位按照《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二十六  社科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80%,验收结项后拨付20%),一般课题原则上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原则上下拨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

二十七  社科课题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十八  课题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任务、计划和预算使用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的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课题结项后的所余经费,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留作原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课题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单位按照《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二十九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帐目,实事求是地编制《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审批表》(下称《课题结项审批表》)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在办理课题结项时上报社科联。

三十  对于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立项等处理措施

三十一  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社科联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课题立项的,追回已拨经费。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社科联。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社科联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验收与结项

  

三十二  社科课题必须进行评审,通过评审方能验收结项。市社科联学术学会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课题承担单位积极配合

三十三  市社科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完成时限为6个月。申请结项时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课题结项审批表》1份),连同2万字左右的课题成果(5份)和1500—3000字左右的《成果要报》(1份),查重报告(1份,查重率不得高于15),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并提交市社科联学术学会部。

三十四  市社科联根据课题内容从“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三十五  最终成果的评审结果分为:准予结项、暂缓结项、不予结项三个等级。

(一)结果为“准予结项”者,市社科联颁发《结项证书》,同时在“海口社科网”对外公布。

《结项证书》上标明课题成果名称、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主要参加人等。

(二)结果为“暂缓结项”者,课题组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必须在三个月内修改完成,并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三)最终成果鉴定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者,评审结果为“不予结项”,按撤项处理。

三十六  市社科课题成果的结项评审采用会议的形式。

评审程序:1.由评审组织者明确提出评审要求;2.评审会主持人主持鉴定;3.评审组成员分别审读课题成果,根据《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评估指标体系》认真填写《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最终成果审查表》,做出评审结论;4.评审会主持人汇总评审结果向市社科联报告;5.市社科联党组召开会议审定结项课题。

三十七  所有市社科课题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年规划课题成果(写明项目编号)”字样。

三十八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联对市社科课题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三十九  为了使各类课题研究成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服务。课题组及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重视并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对其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市社科联及有关单位应及时摘报党政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四十  办法所列事项、未尽事宜,若中央、省委、市委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一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口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来源: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辑: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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