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的管理工作,鼓励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研究和结项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于为海口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章 最终成果结项的形式和要求
第三条 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结项的三种基本形式为:系列论文、研究报告和专著。
(一)系列论文一般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二)研究报告一般要求2万字以上。
(三)专著一般要求20万字以上,出版前以书稿结项。
第四条 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结项应有2500字左右的成果简介,主要内容包括:成果的重要观点或者对策建议;成果的学术价值、实践意义和社会影响。在其末尾应注明项目编号、课题名称、成果名称,并由负责人签字。如系专著,还应注明拟于何时由何出版社出版。
第五条 结项的最终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也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 提交结项的最终成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成文本:
(一)文本封面格式依次为:
1.在左上角注明“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年规划课题(含项目编号)”字样;
2.最终成果名称;
3.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4.课题委托单位: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5.课题完成时间。
(二)文本封二格式依次为:
1.注明“本课题系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年规划课题,在市社科联支持下完成”字样;
2.课题负责人;
3.课题组主要成员;
4.执笔人。
(三)文本装印要求为:
1.系列论文的装印。应将所有发表的论文复印装订成册。应统一用A4纸打印和复印。左侧装订,顺序为:封面、一张空白纸页、封二、最终成果简介、每篇论文所发表的刊物的封面、目录及论文正文(均为复印件)。
2.研究报告和专著(书稿)的装印。应统一用A4纸打印和复印,正文用4号仿宋体字,左侧装订。装订顺序为:封面、一张空白纸页、封二、最终成果简介、目录、正文。
第三章 结项申请
第七条 课题申请结项,应由课题负责人到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到海口市社科联领取并认真填写《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审批表》。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将按要求装印的成果文本(一式五份)及《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审批表》(一份)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第九条 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对课题负责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若规范和符合要求,则在《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送市社科联。
第四章 结项的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 市社科联组织二人以上(含二人)同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家对申请结项的最终成果进行审查。
(一)专家依据《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审查表》(由市社科联发给专家)的要求和标准对成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专家审稿费每人每项最低标准为100元。自筹经费课题的专家审稿费由课题组承担。
第十一条 市社科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课题最终成果能否通过结项做出明确结论。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最终成果不能通过结项:
(一)成果有政治问题;
(二)成果质量低劣;
(三)成果有剽窃或者弄虚作假行为;
(四)成果与课题申请书中的有关设计严重不符。
第十二条 对不能通过结项的最终成果,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结项。
成果修改后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撤销课题立项。
第十三条 对申请结项的最终成果进行审查的专家关于课题成果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由市社科联及时反馈给课题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最终成果结项的审查,一般应当在最终成果报送市社科联之日起20天内完成。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通过结项的专著(书稿)应当及时出版,并须在其扉页印上“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年规划课题(含项目编号)”字样。
第十六条 通过结项的最终成果,如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应向市社科联报送15份最终成果文本;如专著,出版后还应报送25本样书。
第六章 课题资助经费申请
第十七条 市社科联系统的专家学者,在课题立项后,可向社科联申请部分资助经费用于调研,市社科联按照一定程序拨付课题负责人部分资助经费,最终成果形成后,再付其余资助资金。其余专家学者,在课题最终成果形成后,即社科联收到最终成果文本并发给课题负责人《结项证书》后,一次性拨付批准的全部资助经费。
课题资助经费一般转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参照课题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科目支付给课题负责人。
第七章 成果推介
第十八条 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应当重视并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对其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摘报党政有关部门。向党政有关部门报送的成果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海口哲学社会科学****年规划课题(含项目编号)”字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海口市社科联学术委员会。
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05年10月